(2016)皖10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姜丽娟与沈成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娟,沈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娟,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成威,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成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成威存款62338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