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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姜丽娟与沈成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娟,沈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娟,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成威,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成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成威存款62338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