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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耘与周玉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耘,周雨涵,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叶耘,女,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周雨涵,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耘与被执行人周雨涵、黑龙江佳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1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