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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孙某甲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民初2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甲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平、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10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0400元,2015年12月被告提出不同意结婚,原告索要彩礼被告不予退还。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段家镇司法办反映,被告给付原告14000元,其余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36400元。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给付彩礼50400元属实,原告是倒插门,原告与被告孙某某共同生活了几天,迟迟不办理结婚手续,被告孙某某才不同意的。另外,原告委托王飞说过返还彩礼的事情,当时被告给付了20000元。故原告有过错,被告不同意再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孙某某、孙某甲彩礼50400元,原告同意男到女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天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因办理结婚登记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后原告让王飞向被告索要彩礼,被告给付王飞20000元,其余未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王飞出具的收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因结婚意向,原告给付被告孙某某、孙某甲彩礼50400元,后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因琐事双方分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让王飞从中说话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给付王飞2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请求由被告返还剩余彩礼364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除已给付的20000元外再返还原告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孙某某、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