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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良玉与黄山市歙县仁君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玉,黄山市歙县仁君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095号原告:杨良玉,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黄山市歙县仁君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支付宝中的款项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市歙县仁君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