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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再举与桐梓县武贵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举,桐梓县武贵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334号原告杨再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武贵煤矿。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负责人杨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举诉被告桐梓县武贵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再举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再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珊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