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与庞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周嫦,经理。被执行人庞宇。申请执行人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宇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分社(账号51×××56)有存款6391.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宇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山分社(账号51×××56)的存款6391元至兴业县人民法院,以偿还债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县支行,户名:兴业县人民法院:账号:45×××2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