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钟贵与谢克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谢克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664号原告钟贵。被告谢克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贵诉被告谢克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钟贵负担。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