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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钟贵与谢克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谢克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664号原告钟贵。被告谢克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贵诉被告谢克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钟贵负担。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