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满素文诉被告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素文,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94号原告满素文,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系居民。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挺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新德,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满素文诉被告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满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缓缴)。审判员 贾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