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叶与蔡金燕、薛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蔡金燕,薛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24号原告:杨叶。被告:蔡金燕。被告:薛立忠。原告杨叶为与被告蔡金燕、薛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蔡金燕、薛立忠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金燕于2013年10月14日由符桂芬担保,向原告杨叶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至今未还。被告蔡金燕、薛立忠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金燕、薛立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叶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蔡金燕、薛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