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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发与被执行人李茂林、王福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发,李茂林,王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李茂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福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张志发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茂林、王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5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发与被执行人王福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福贵于2016年5月4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志发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张志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