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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与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住所地扎赉特旗。经营者马军,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晖,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扎赉特旗。主要负责人徐文龙,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消防大队参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与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要求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旅行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给付扎赉特旗虹哲装潢店工程欠款709561.00元;2、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自2014年12月30日始以709561.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2017年4月22日,扎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给付执行款340000.00元,余款至今未能给付。因涉军单位,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