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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王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山,王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凤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凤平的银行卡在72821.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