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王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山,王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凤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凤平的银行卡在72821.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