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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昌鑫与徐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鑫,徐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239号原告黎昌鑫,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上盆村委蕉洞村***号。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辉,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黎昌鑫诉被告徐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