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谢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才,谢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才,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克华,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王德才申请执行人谢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355.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