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乘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郑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郑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乘商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海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周凯,系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爽,系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郑宝松,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郑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波无法提供被告郑宝松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冬晶人民陪审员 张延风人民陪审员 宫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