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张宗和、张星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张宗和,张星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兴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老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大学,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宗和,男,生于1969年2月6日,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张星友,男,生于1971年8月29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建筑公司)诉被告张宗和、张星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向康、赵大学、被告张宗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星友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城建筑公司诉称:原告东城建筑公司系宝兴县幼儿园项目工程的承包人。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分包工程的部分劳务,在协议中还约定“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报销,报销后余额在伍万元内由乙方(张宗和、张星友)自行承担,余额在伍万元以上(不含伍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二被告在管理劳务施工期间,2014年12月12日,被告雇佣的工人钟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经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5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在治疗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212586.71元、生活费、护理费及丧葬费35870.00元。之后,原告向钟某某的亲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80000.00元,其中原告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算,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50000.00元。原告为钟某某死亡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经保险赔付后,仍有278456.71元。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约定,二被告应承担剩余的赔款伍万元以下的全部以及超过伍万元的50%,共计164228.36元(计算方法为50000.00+{278456.71-50000.00}×50%)。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钱款共计164228.36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倍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宗和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属无效合同,对双方无约束力。被告张星友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东城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2、被告张宗和、张星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3、《劳务分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4、宝兴县安监局关于民工钟某某死亡事故函,证明事故发生情况;5、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向事故死者亲属赔偿事实;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款计算书,证明对事故赔款情况;7、雅安市人民医院病人死亡病情证明书、病员费用结算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明钟某某死亡情况以及花费医疗费212586.71元;8、雅安市雨城区福源丧葬用品店收据、雅安市雨城区殡仪馆票据、雅安市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证明丧葬费支出18500.00元;9、张其秀等人出具的收据、收条复印件共5张,证明钟某某住院期间,被告支付的生活费、护理费情况;10、钟良波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两张,证明东城建筑公司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680000.00元。经质证,被告张宗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对证据8里面的雅安市雨城区福源丧葬用品店收据有异议。证据9的收条内容可能有重复计算,有些包含床铺费的应包含在住院费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将结合法律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综合予以认定。被告张宗和、张星友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东城建筑公司与宝兴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宝兴县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后,赵大学、杨某以东城建筑公司(甲方)名义与张星友、张宗和(乙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宝兴县幼儿园工程土建劳务分包给张星友、张宗和。《劳务分包协议》对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工期、质量、价款、工程验收、结算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约定,约定“若出现安全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报销,报销后余额在伍万元内由乙方自行承担,余额在伍万元以上(不含伍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该《劳务分包协议》未加盖被告东城建筑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张宗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2014年12月12日,工人钟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坠落受伤,后被送往雅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于2015年5月28日治疗无效死亡。期间,东城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212586.71元、丧葬费18500元以及相关生活费、护理费。后东城建筑公司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680000.00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50000.00元。本院认为,赵大学、杨某以东城建筑公司名义与张星友、张宗和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由张宗和组织施工,其行为得到东城建筑公司的追认。被告张宗和、张星友属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东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其对责任分担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东城建筑公司明知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性,明知法律对建筑施工主体需要法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明知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之后人身损害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仍然与不具备建设工程资质的自然人签订合同,违法转包转移建筑施工这一高危险作业客体,显然没有尽到对损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和控制的注意义务,东城建筑公司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其对工人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剩余赔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13.00元,由原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松代理审判员 马春晓代理审判员 周凤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