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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石首���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和石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杨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门前和住院部一楼采取扒窃的手段连续作案2起,盗得手机二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合计4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4日12时4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门前尾随两名女青年邱某和汤某某,伺机从邱某上衣口袋内盗得一部粉红色苹果6S手机,得手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2、2016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看��一年轻女子刘某上衣左侧口袋里有一部手机,顿起盗心。当刘某在住院部缴费处站定后,被告人徐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其口袋里的金色苹果5S手机偷走。当天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外东南角处等待刘某用钱赎回手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手机被返还给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身份户籍信息,证人汤某某、张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刘某的陈述,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5)第155号、(2016)第10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敦云审 判 员  欧阳军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