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诉周雅梅、游明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周雅梅,游明灵3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帅鹏。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被告周雅梅。被告游明灵3。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雅梅、游明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