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0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