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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海门市油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迁安思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油威力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222号原告海门市油威力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富,董事长。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油威力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油威力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德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