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祝小奎、祝忠立等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小奎,祝忠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祝小奎。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祝忠立。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康荣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祝小奎和祝忠立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服河北省巨鹿县(2015)巨民立字第25号和本院(2015)邢立民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小奎和祝忠立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由土地征用补偿而产生的纠纷,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综上,祝小奎、祝忠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小奎、祝忠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宏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