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78号罪犯杨志,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无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了(2005)黑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志犯贩卖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2005年3月2日入监服刑。2010年1月22日经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23日经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