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二洒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53号罪犯朱二洒,男,1987年5月26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8年1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二洒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