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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与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164-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7月20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万达广场步行街13幢。经营者魏某甲,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汇爱青果婚纱摄影店员工。(系魏某甲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汇爱���果婚纱摄影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