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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32号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卫星广场明珠大厦B座四楼。被告:赵志强,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