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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涂昱涞与刘云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昱涞,刘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涂昱涞,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刘云祥,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向涂昱涞偿付借款本金253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祥的银行存款33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