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永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66号罪犯马永忠,男,1950年2月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以(2001)酒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本人全部财产。于2001年4月13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4月23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06年12月、2009年6月、2013年4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二年、一年九个月。现余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该犯虽身患高血压、中耳炎等疾病,在监区安排的纳鞋底的改造岗位上,力所能及的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忠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