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勇与唐山梅迪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唐山梅迪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梁功,李立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3民初1761号 原告:陈勇,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梅迪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温磊,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梁功,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第三人:李立新,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陈勇诉被告唐山梅迪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功、李立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 诉讼费268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刘钰满 审 判 员 :李春英 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子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