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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418号申请���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熊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熊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熊某某、谢某某下落不明,其在城固县聚春花苑小区16号楼一单元502室拥有商品房一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城固县聚春花苑小区16号楼一单元502室商品房予以查封,本案在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碧敬审 判 员 :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