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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先有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有,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郭先有,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87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