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成军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35号罪犯朱成军,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朱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