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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卫与马伟斌、刘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马伟斌,刘玲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016号原告:杨卫。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伟斌。被告:刘玲利。原告杨卫诉被告马伟斌、刘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被告马伟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马伟斌出具一份借条。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伟斌、刘玲利应偿付原告杨卫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417.5元由被告马伟斌、刘玲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