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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易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114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梁锐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李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