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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47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舫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代理审判员 戚 鑫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