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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子英与陈士跃、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英,陈士跃,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19号原告:徐子英,女,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顾乃武,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跃,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英诉被告陈士跃、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子英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从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