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丙祥与颜智育、颜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丙祥,颜智育,颜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510号原告:谭丙祥,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颜智育,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颜继红,女,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丙祥与被告颜智育、颜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丙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丙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丙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谭丙祥负担。审判员 唐红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