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与汪光余、熊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汪光余,熊远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住安徽省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10611925G。负责人:张劲松,行长。被告:汪光余,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熊远荣,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与被告汪光余、熊远荣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