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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洛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洛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