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与北流市东方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易甲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流市东方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易甲高,易甲福,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流市东方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鑫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易甲高。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甲高,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甲福,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259。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陈锐良,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晓峰,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流市东方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易甲高、易甲福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没有签订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是被上诉人自己制作的,不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上诉人所在的广西北流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北流市东方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易甲高、易甲福上诉称案涉《产品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自己制作的,不确认其真实性,但其并未举证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并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莞市中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