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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日升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日升昌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458号原告:松原市日升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1876号。法定代表人:邵殿辉,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法定代表人:于殿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日升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日升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482元,由原告承担7741元;其余7741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王 春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