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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相申与王树海、平泉县焱阳蔬菜种植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申,王树海,平泉县焱阳蔬菜种植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相申。被执行人王树海。被执行人平泉县焱阳蔬菜种植合作社。申请执行人王相申与王树海、平泉县焱阳蔬菜种植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相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