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307号原告赵某甲,住平罗县。被告李某某,住平罗县。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举办结婚仪式,于2010年11月9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双方2012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离家,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并且已离家出走满两年,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平罗县宝丰镇渠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至今未归的事实。原告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认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11月9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双方2012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李某某因琐事离家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同时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位于平罗县某住房五间;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大众朗逸二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赵某甲和被告李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不能很好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告离家已满两年,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双方婚生子赵某乙,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结合本案原被告客观情况,应由原告赵某甲抚养为宜,对原告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大众朗逸二手轿车一辆考虑孩子由原告抚养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该轿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所陈述的债务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婚生子赵某乙(2010年11月9日出生)由原告赵某甲抚养,随原告赵某甲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暂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大众朗逸二手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某甲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瑞玲人民陪审员 徐金科人民陪审员 刘金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露附件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