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明巍与张敦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巍,张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巍。被执行人张敦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