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任金辉与胥光涛、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辉,胥光涛,徐建民,马建祥,宋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868号原告任金辉,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胥光涛,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兰陵县。被告徐建民,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建祥,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兰陵县。被告宋占礼,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辉诉被告胥光涛、徐建民、马建祥、宋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辉撤回起诉。诉讼费113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任金辉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