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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克明与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明,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99号申请人:张克明被执行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张克明申请执行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丁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电器材料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寿胡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寿胡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立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