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美光与储根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光,储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光。被执行人储根龙。本院在执行周美光与储根龙(2016)浙0726执14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储根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