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朴善德与武永财、张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善德,武永财,张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10号原告:朴善德,男,住辉南县。被告:武永财,男,住辉南县。被告:张明江,男,住辉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善德诉被告武永财、张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善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朴善德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佳美复制搜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