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子明、丰秀莲、顾建山、赵富华与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明,丰秀莲,顾建山,赵富华,王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66号申请人:赵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丰秀莲,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顾建山,男,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赵富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树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申请人赵子明、丰秀莲、顾建山、赵富华与被执行人王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1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树良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树良名下位于莱州市楼房一套查封价值为5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