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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执20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建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海斌,男。被执行人张赟,男。被执行人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鑫,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斌、张赟、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