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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传某、禹德某与被告 刘某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某,禹德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74号原告赵传某,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禹德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某、禹德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某、禹德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某、禹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某、禹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传某、禹德某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